行政复议的特点是什么



行政复议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复议的特点是什么

1. 提出主体特定: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提出时间特定: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 复议机关特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 复议形式及效力: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5. 行政复议的主体:一般是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

6. 性质: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具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是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制度。

行政复议是一种特定的行政监督与救济机制,具有提出主体特定、提出时间特定、复议机关特定、复议形式及效力明确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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