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在复核期间变更林权证持有人的信息
在复核期间是否可以变更林权证持有人的信息,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以下是相关分析:
1. 变更登记的条件: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证以及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森林法实施条例》也明确指出,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 变更登记的程序:变更登记通常需要经过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受理和登记。例如,庆元县的管理办法规定,变更登记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加盖专用章。
3. 复核期间的限制:虽然变更登记的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情况下,复核期间并不属于常规的变更登记时间窗口。复核期间主要是对已有的登记内容进行核实和确认,而非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在复核期间直接变更林权证持有人的信息可能会受到限制。
4. 特殊情况下的变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权利人身份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则可能需要在复核期间进行变更登记。但这种情况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5. 法律依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变更登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在复核期间直接变更林权证持有人的信息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除非符合特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要求。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当地林业或不动产登记部门,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和帮助。
在复核期间变更林权证持有人的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 权利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化:当林权证持有人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2. 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如果林权证持有人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 证载权利人死亡或迁出:如果林权证上的权利人死亡或迁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4.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如果同一权利人需要分割或合并其不动产,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5. 坐落、名称发生变化:如果林地的坐落或名称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6. 用途部分发生变化:如果林地的用途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7. 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如果林地的面积或界址范围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8. 森林类别发生变化:如果林地的森林类别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9. 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如果林地的林种或主要树种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如何具体操作在复核期间变更林权证持有人的信息?
具体操作在复核期间变更林权证持有人的信息的步骤如下:
1. 提交申请:
申请人需要向初始登记机关提交林权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该申请需由所在村、镇(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申请人还需提交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2. 提交证明材料:
提交林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因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等导致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等;林权面积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以及勘验公示结果等材料。
森林类别、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3. 审核与办理:
初始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所有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
审核无误后,初始登记机关将进行系统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4. 领取新证:
办理完成后,申请人需到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新的林权证,原证注销。
5. 其他注意事项:
根据《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原林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不得强制要求换证。
已登记但未发放到权利人的林权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收回或注销。
各地区对于复核期间变更林权证持有人信息的规定有何不同?
各地区对于复核期间变更林权证持有人信息的规定存在一些差异,但总体上都强调了林权证的稳定性和法律效力。以下是各地区的主要规定:
1. 河北省:
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不得随意变更原有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对于尚未确权发证的林地以及发证工作以后新增的林地,需要根据中央、国务院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2. 河南省:
林权登记后,如果部分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由林权权利人提出变更或注销登记申请。
换发林权证时,需要按照“申请、审核、勘查、公示、颁证、建档”六个步骤实施。
3. 福建省:
开展林权登记工作要以现有林权权属为基础,不得随意变动,并逐步换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
林权依法发生变更的,应予以变更登记,并发给统一式样林权证。
4. 自然资源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变更登记需要提交证实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材料,包括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发生变化等。
涉及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时,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地籍调查成果。
5. 巨野县:
已经登记的林权因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等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6.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已经依法发放的《林权证》继续有效,各地会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需要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新簿证。
7. 广西壮族自治区:
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使用集体林地的,按照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原证书没有完整记载所有家庭成员的,根据原林地承包合同等资料记载的家庭成员信息,在登记时补录,办理变更登记。
8. 国家林业局:
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禁乱收费。
各地要对已办理的林权登记和已发放的林权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地区在复核期间变更林权证持有人信息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稳定性原则:不得随意变更原有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变更登记程序: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登记。
换发新证:在需要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新簿证或新证。
动态管理:对于已经打印核发的林权证,应按动态管理要求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申请。
变更林权证持有人信息时需要提交哪些具体的证明材料?
变更林权证持有人信息时需要提交的具体证明材料如下: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需提供身份证等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单位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涉及委托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2. 不动产权属证书(林权证书) :需提交原林权证原件。
3. 变更材料:
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变化的,提交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家庭成员变化的,提交家庭成员变化的证明材料。
土地坐落、名称变化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林权面积变化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以及勘验公示结果等材料。
土地承包期限变化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期限变化的协议。
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承包经营合同。
林种、主要树种等变化的,提交林业部门的林权审批材料。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林地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材料。
整宗林地的变更登记,利用已有林权登记附图和调查成果办理,矢量数据转换导入,纸质图件转绘录入,形成宗地图,林草部门和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配合核实确认界址。
原林权登记档案图件丢失、界址不清无法确定位置的,会同林草部门组织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图辨别或现场勘查明确四至界限签字确认。
4. 其他必要材料:如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文件、地价款缴纳凭证、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等。
复核期间变更林权证持有人信息的审核流程是怎样的?
复核期间变更林权证持有人信息的审核流程如下:
1. 申请材料提交:林权权利人需向原林权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林权证原件、流转合同复印件及相关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 初审: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或相关林业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若发现转让林地属公益林、与相邻宗地重叠交叉或权属存在异议等问题,需通知申请人到相应部门或单位进行核实。
3. 公示:初审通过后,在转让林地所属的村小组、村委会张贴《林权流转公示》,公示期为7天。若公示期间有异议,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应进行调查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再次公示。
4. 复核: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外业勘测调查核实及内业工作。对于确权发证的一般程序,包括摸底调查、现场勘界确权、确权公示(第一榜)、内部互换、转包、登记造册、审核上报、发证前公示(第二榜)等步骤。
5. 审批与发证:县人民审批通过后,进行林权证、林权发放登记表打印,然后签发林权证。材料移交综合业务组归档。
6. 档案管理:所有相关材料和档案需建立文字和电子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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