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姓重名的侵权案例有哪些



重姓重名本身并不直接构成侵权,除非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姓名导致了混淆或损害了特定人的名誉、形象或商业利益。以下是一些与姓名权相关的侵权案例,但请注意,这些案例主要涉及名人姓名的使用,而非普通人的重名问题:

1.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其使用“乔丹”商标侵犯了他的姓名权。虽然乔丹是常见的英文姓氏,但在中国,由于迈克尔·乔丹的知名度,法院最终认定在特定情况下,该商标的使用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存在关联,体现了对名人姓名权的保护。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诉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虽然这个案例不直接涉及重名,但它说明了即使名字相似(如“季工坊”与“季克良”),如果能证明公众将商标与特定自然人联系起来,可能构成对姓名权的损害。

3. 成都李宁食品制造中心等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虽然具体细节未提及,但此类案例通常涉及利用名人姓名的知名度注册商标,从而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

4. 繁荣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市柏莉贸易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涉及外国名人姓名的中文翻译使用,表明即使外文原名不被熟知,中文译名的使用也可能构成侵权,如果它导致中国消费者将商标与特定名人联系起来。

这些案例展示了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与名人相同或相似的姓名进行商业活动时,可能触犯姓名权法律保护的界限。而对于普通人之间的重名,一般不会构成侵权,除非在特定情境下,比如利用他人的名声进行误导性宣传或损害对方名誉。

重姓重名的侵权案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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